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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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合夥結算分配合夥利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82號原告 李駿逸 原告 阮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建銘 間請求合夥決算分配合夥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0,840元(計算式:3,285,420+3,285,420=6,570,84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廖明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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