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無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此敘明。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拘役伍拾日│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1項│刑法第321條1項4│刑法第321條1項4││││款│款│├───────┼────────┼────────┼────────┤│犯罪日期│95年7月15日│95年7月17日│95年7月1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5年度少連│檢察署95年度少連│檢察署95年度少連│││偵字第129號│偵字第129號│偵字第12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1332│95年度易字第1332│95年度易字第1332││││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月29日│96年1月29日│96年1月2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易字第1332│95年度易字第1332│95年度易字第1332││││號│號│號││決├────┼────────┼────────┼────────┤││判決日期│96年2月26日│96年2月26日│96年2月26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拘役貳拾伍日│有期徒刑參月又拾│有期徒刑參月又拾││公權期間或罰金││伍日│伍日││額││││├───────┼────────┼────────┼────────┤│易科罰金、易服│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勞役折算標準│壹日│壹日│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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