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5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志偉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儘
速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繼承人 梁王英嬌 之繼承人間就其遺產所
為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應以該協議之全體繼承人為
被告,其當事人 適格 始無欠缺,並應以被繼承人梁王英嬌所
遺全部遺產整體為撤銷標的。原告應速前來具狀聲請閱卷,
並應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及以被繼承人梁王英嬌之全體
遺產為撤銷標的,補正正確被告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
、訴之聲明、起訴狀附表、適當之訴之聲明。
二、提出被繼承人梁王英嬌(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除戶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號土地、同段11建號建物之
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年籍
資料請勿遮隱)。
四、陳報本件債權迄今尚積欠多少金額(本金、利息應分列),
並提出交易明細表(含歷次借支或消費金額、還款金額、累
計情形等,本金、利息應分列)。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
當事人為被告,正確被告姓名、地址、身份證字號、訴之聲
明、起訴狀附表、撤銷標的),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
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