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小調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小調字第334號
原   告  蕭安哲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 游燿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原告就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110號刑事案件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109年度交附民字第8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肇
  事致人傷害逃逸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
  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財產
  或非財產損害或肇事致人傷害逃逸行為所致損害,並未及於
  原告請求之機車維修費用、安全帽、雨衣財物損失費用部分
  ,是原告起訴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依法應繳裁判費,該部
  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360元(計算式:機
  車維修費用36,950元+安全帽、雨衣財物損失費用20,410元
  =57,3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
二、敘明請求醫療費用之詳細計算式(即如何得出醫療費用6,00
  0元、至各該醫療院所治療之費用應分項列明),並提出相
  關證據資料影本,如:診斷證明書、完整之醫療費用收據等
  。
三、敘明請求交通費用之詳細計算式(即如何得出交通費用3,60
  0元),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如:支出憑證、收據等
  。
四、敘明請求工作損失之詳細計算式(即如何得出工作損失9,16
  2元),並提出因本件事故請假、遭扣薪之證明,如請假資
  料、本件事故前後3個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資料,或其他
  相關證據資料。
五、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原
  告如非車主請敘明請求之法律依據,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
六、敘明請求機車維修費用其中零件費用為多少元,並提出發票
  或收據。
七、敘明請求安全帽、雨衣等財物損失各為多少元,並提出相關
  證據資料。
八、敘明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
  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
  料
九、陳報學經歷、工作、家庭、財產狀況。
十、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繕本或
  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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