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祥稜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珍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因本院105年度建字第1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29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5,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6,4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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