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琼
訴訟代理人  張立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
榮民服務處間請求給付看護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0
年六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
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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