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33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05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係兄妹,屬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因長期不睦,復因告訴人認為九孔養殖場之養殖量減少,無須開啟馬達以減少電費,而關閉養殖場馬達電源,引起被告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95年8月14日6時許,進入臺北縣淡水鎮賢孝里後洲子1之1號旁工寮內,徒手毆打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受有臉部、右膝挫傷及右手無名指指甲裂開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公訴人認
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96年3月3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朱瑞娟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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