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503號上訴人 詹寶月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蔡孟儒 律師被上訴人 陳仙美 即 玉芳 金紙行
張仁杰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
吳淑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5月25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楊國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