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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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13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 鳳福乾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330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供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過去、將來等一切債務之清償,其債務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相對人依上開契約向聲請人借款,詎料其已違約,依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即償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客戶往來明細查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主張到期通知函(以上均影本)與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8年11月25日新院平民政108司拍213字第038846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送達後惟迄未見其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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