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號原告 林詠鈞 兼法定代理人 林清樹 兼法定代理人 邱于瑄 被告 伍品苓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7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劉麗瑛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