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芳辰吳亭敏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理人 張修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76號裁定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聲請人就屬於清算財產有機車二輛(車號000-00
0、XU8-185,均為民國94年出廠)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之保險契約解約金新台幣107,870元。其中機車之部分,使用年限均已逾十年,所剩殘值無幾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故擬不予變價而返還予債務人。另就保險契約解約金部分,業經債務人提出等值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上開清算財產之變價方式業經全體債權人表示同意,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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