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748號聲請人 顏俊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琪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677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本件本票裁定之聲請未依法繳納應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4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已於
105年6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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