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溫士陞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6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二、被告溫士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補正其住居所。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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