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執聲付甲25),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國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月6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7年7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陳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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