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鐘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1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鐘璋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蔡鐘璋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六罪,經本院及臺中地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編│判決│備註││號│││├─┼────────────────────┼──────────┤│1│本院108年審訴字707號判決│①、上開1、2所示共三││、│①、蔡鐘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罪,先經台中地院││二│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109年聲字1462號││罪│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裁定,合併定應執│││②、蔡鐘璋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行有期徒刑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③、上開①、②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②、上開1至3所示共五│││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罪,再經本院109│├─┼────────────────────┤年聲字1506號裁定││2│台中地院109年中簡字51號判決:蔡鐘璋施用│,合併定應執行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期徒刑一年,如易││一│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科罰金,以一千元││罪││折算一日。│├─┼────────────────────┤││3│本院108年審易字2087號判決:│││、│①、蔡鐘璋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二│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罪│壹日。││││②、蔡鐘璋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③、前揭①、②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本院109年簡字1824號判決:蔡鐘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一│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