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品堃 代理人 趙君宜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8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110年
1月1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之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聲請人未遵期提出補正書狀,且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10年5月4日到院陳述意見,僅有聲請人之代理人到院陳稱:債務人迄今未提供相關資料給代理人等情,有調查筆錄在卷足憑,又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鄭玉佩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7年1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且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交通、水電瓦斯費、手機通訊費、生活雜支)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說明其入不敷出情況下,將如何提出及履行更生方案。
四、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陳明住所地之房屋即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5樓為何人所有,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建物謄本、所有權狀)。
七、聲請人應說明其是否曾於聲請前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如有,請說明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如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記抄本、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另聲請人對於該公司或商號,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八、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證明。
十、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一、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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