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227號聲請人即被告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誹謗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27號),聲請更正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認於前次準備程序筆錄之記載有錯誤及遺漏,爰依法聲請指定期日播放該次庭期之錄音,以核對並更正筆錄之內容云云。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7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有明文規定。
經查,本案聲請人即被告係聲請核對更正本院103年5月8日之準備程序筆錄,然於該次準備程序後,復於103年6月18日進行準備程序,有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考,而被告遲至
103年9月2日始具狀為本件聲請,顯與聲請播放錄音內容核對更正筆錄應於次一期日前為之之規定不符。且被告復僅空泛稱前次準備程序筆錄之記載有所錯誤或遺漏,卻未具體敘明究竟有何錯誤或遺漏之處。被告所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本院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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