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1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品佳金屬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德 代理人 余成里 相對人即債務人美席世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秀琴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貳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
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