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830號原告興家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義明 被告 謝明諺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7年度易字第8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鍾堯航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