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2號原告 許寶玲 被告 曾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