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繼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繼字第377號聲請人 蔡嬿婷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蔡明玉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鄰○○街○號)之子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9年3月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蔡明玉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