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上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交簡上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簡上字第328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毓臻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於民國99年11月23日所為之98年度桃交簡字第3936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8年度偵字第1822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鄭毓臻緩刑貳年,並應依附件二所示調解筆錄內容給付賠償金予 錢雪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簡易判決以被告鄭毓臻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為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一)。
二、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騎乘機車行經肇事路口,並無超速或其他違規情事,本件車禍發生乃被告未依規定禮讓直行車,致擦撞告訴人之機車左後側車身,告訴人尚無法注意後方之來車狀況,原審量刑顯屬過輕等語。
三、經查:本件車禍之發生,被告固有未能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過失,惟告訴人錢雪娥亦有未能注意車前狀況之與有過失,已業據原審認定如前(見原審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一、(四)(五)),本件肇事兩車之擦撞點固在被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右前方及告訴人錢雪娥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左後側,然查被告於偵查時供稱:當時伊在等紅燈,待右轉的燈亮時,伊換檔正準備啟動時,與對方發生擦撞,伊的車輛事發後未有移動等語,與證人即告訴人錢雪娥於偵查時證稱:伊當時在行進中,有看到被告駕駛之9715-FS號自小客車開始在慢慢移動,往右轉彎,伊是直行在最右側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18229號卷第23-24頁、第26頁)互核相符,是當時被告當時甫啟動往前,而告訴人錢雪娥由右後方駛至,應堪採信。再由案發照片觀之,被告駕駛之自小客車與人行道距離僅約不到2輛重型機車之寬度(見同上偵卷第15頁),則告訴人選擇由被告車輛之右方剩餘之狹窄通道經過,斯時既已經看到被告車輛「開始」移動,告訴人並由後方駛來,相對於被告應更能主動地採取必要之減速或暫停之防範措施,告訴人捨此不為而勉由右方狹小通道經過而肇事,要難謂其就本件事故發生全然無對己義務違反之與有過失,與本院送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該會於民國100年3月29日以覆議字第1006201175號函之函覆意見及覆議意見書結果:被告與告訴人行駛時均有未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行人之鄰車動態及二車並行之安全間隔,而同為本件肇事原因等語(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9-21頁)互核一致,是上訴意旨徒以撞擊位置指摘原審認定事實有誤而量刑不當,尚難憑採。
四、按刑法第10條第4項第4款所定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之重傷害,係指一肢以上之機能完全喪失,或雖未喪失,但已有嚴重減損之情形,而其情形,並不以驗斷時之狀況如何為標準,如經過相當之診治,而能回復原狀,或雖不能回復原狀而只「減衰」,但未達嚴重減損其機能之程度者,仍不得謂為該款之重傷(98年度台上字第4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告訴人錢雪娥固具狀表示其左膝所受之傷害已經達殘廢程度,被告應構成過失致重傷罪云云,然查告訴人之左膝傷勢於98年3月19日經診斷為「左側脛骨高丘骨折併前十字韌帶和外側半月板破裂」,術後左膝需戴護具和柺杖助行,有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見上開偵卷第19頁),而告訴人事後提出之殘廢證明書中亦載明:左膝關節炎後,天氣改變會明顯痛加劇,平時需拿一支手仗走路等語(見本院簡上字卷第50頁),足見被告下肢之行走功能依舊存在,應僅達「衰減」程度,與前開重傷之定義要難謂相合,附此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其素行良好,且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復已與告訴人錢雪娥在本院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筆錄、訊問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有悔悟之心,且告訴人錢雪娥於本院審理時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等語(見本院簡上字卷第66頁反面),本院認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又為督促被告能如期履行調解內容,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諭知被告應依如附件二所示之調解筆錄內容給付賠償金予告訴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敏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陳威帆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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