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佑仲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99年度交簡字第22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侯志融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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