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0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96號原告新竹市電器裝修業職業工會代表人甲○○(常務理事)
送達
一、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9年1月14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09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慧娟
法官林惠瑜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