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83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貳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之發票行為為要式行為,應由發票人簽名,未為簽名者,得以蓋章代之,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提附表編號1、2之所謂本票,於發票人欄,並無相對人之簽名或蓋章,即不得僅因於系爭本票上捺指印,而認業已完成簽發,此有本票影本在卷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上開系爭本票應為無效之本票。其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鄭敏郎┌─────────────────────────────────────────────────────────────┐│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83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年利率│備考││││︵新台幣︶│︵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97年12月7日│10,000元│10,000元│97年12月30日│97年12月30日│CH-NO-787152│6││├──┼───────┼───────┼────────┼──────┼──────────┼───────┼───┼───┤│002│97年12月13日│12,006元│12,006元│未載│未載│CH-NO-787153│6││└──┴───────┴───────┴────────┴──────┴──────────┴───────┴───┴───┘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