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救字第5號聲請人 鄭雅云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 律師相對人 卜永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卜永興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家調字第20號受理在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審核通過准予法律扶助,為此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影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影本、審查表影本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等件為證,經本院調取其所提本案卷證,已查閱確認聲請人所為請求尚非可遽認顯無理由,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鄭崇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