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原金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帛蓁
蕭崴隆
李濬丞
周奇彥
張奕硯
陳書浩
高彥熏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蕭能維 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159、5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松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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