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旺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33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謝旺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
度毒聲字第4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6月8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3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0日成分鑑定報告在卷可佐,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甲
基安非他命所用乙節,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警卷第7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珍滋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2.1154公克2玻璃球管1支3塑膠吸管1支4藥鏟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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