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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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郭聰益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0樓之0被告 黃振勛
德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上1人法定代理人 蔡旺成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粘凱庭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