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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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58號原告貫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雪萍 訴訟代理人 陳聖東
黃世舟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被告英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德春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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