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208號聲請人 孔俊翔 相對人 孔琴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孔琴媚(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孔俊翔(男、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指定 孔意雅 (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姐即相對人孔琴媚(女,民國00年
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智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上開各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殘障手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前往屏安醫院,於鑑定人 黃文翔 醫師前點呼相對人,並詢問其姓名、年籍等問題,其有反應。本院另就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經鑑定人鑑定結果,認個案自幼年因不明原因感染後,腦部受損被發現有發展遲緩現象,且有癲癇後遺症,確診後送往屏東縣屏安醫院接受長期照顧迄今。個案因智能不足程度嚴重,對於較複雜之詞彙無法理解,連個人基本資料等問題也絕大多數無法回答。個案不會認字,也不會寫字,長短期記憶能力極差,注意力不集中,個位數與兩位數加減計算皆無法執行,也無法完成100持續減7的計算。現實判斷能力不佳,其心理衡鑑結果簡短心智狀態簡核表(MMSE)=4, 魏氏 成人智力測驗結果總智商落於41分,屬於中度至重度智能不足。個案意識清楚,可以簡短與人交談,但答話內容簡短,認知功能嚴重受損,行為退化,無法使用肢體語言正確回應,對於時間、地方之定向能力喪失,對於人物之定向能力不佳,僅能辨識少數家人。日常生活可以自己進食,沐浴、大小便、更衣則需他人協助無法獨力完成,完全無處理財產之能力。個案各項功能退化嚴重,生活完全無自理能力,必須長期依賴家人、醫療或養護機構照顧,個案目前已經處於重度智能不足狀態,因而導致個人認知功能嚴重失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嚴重受損,可以判定為無意思能力,無法獨力處理個人法律事務與從事個人財務管理,也無法主張或維護個人權益,建議個案應該已經達到監護宣告之標準等情,有訊問筆錄、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106年9月25日屏安醫字第(106)0451號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憑。本院綜合上開勘驗結果及鑑定人之意見,認相對人確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修正後之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定有明文。
四、查相對人主要係由聲請人照顧,安養費用皆由聲請人支付,此據證人孔意雅到庭證述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弟,相對人之母 孔陳金隨 、姐孔意雅、伯父 孔和吉 及叔父 孔和棠 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親屬會議紀錄在卷足憑,可見相對人親屬認同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是由聲請人負責護養及照顧相對人並管理其財產,最能符合相對人之利益,尚無選任程序監理人評估監護人選之必要,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依前揭規定,法院於選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及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為使聲請人得於期限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並衡酌孔意雅為相對人之姐,親屬會議亦推選孔意雅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併指定孔意雅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黃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