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撤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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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撤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撤銷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撤字第1號原告JustinShau-WeiLu
CalvinR-LinLu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政 律師被告 盧建達
盧朝錄 盧林梅 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前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吳耀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第28行關於「原告主張被告盧建達於103年3月19日提出係爭原確定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主張被告盧建達於104年3月19日提出系爭原確定裁定」。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第31行關於「民視申請參加訴訟狀影本」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申請參加訴訟狀影本」。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第34行關於「是以原告於10
3年3月30日提起本件訴訟」之記載,應更正為「是以原告於104年3月30日提起本件訴訟」。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第2至3行關於「雖其辯稱於103年3月19日於大陸地區出庭始知悉系爭確定裁定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雖其辯稱於104年3月19日於大陸地區出庭始知悉系爭確定裁定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