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0389號債權人 趙嘉峰 即眾穎工程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振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借款)與狀付證據(點工工資)不符。
㈡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因請求標的金額90,250元與承諾
書支付工資101,250元不符)並陳報本件是否有部分清償,已清償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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