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合計柒點捌陸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叁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警察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合計7.86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0.39公克),均屬違禁物,因持有人即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2163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合計7.86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97年5月15日調科壹字第0972302565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0.39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