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9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99263號債權人甲○○債務人明崴印刷裝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明崴印刷裝訂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聲請意旨稱債務人明崴印刷裝訂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共陸佰捌拾伍萬元,屢經催告均置之不理,係存在於聲請人與第三人乙○○間,非如聲請人所稱該借款係債務人明崴印刷裝訂有限公司所借用。依聲請意旨顯與所附證物不符且債務人不適格。揆諸前開說明,所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