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小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小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小字第515號原告丙○○被告乙○○
村丁○○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為10萬元或理由欄內所述之總額18萬元?
二、前項請求損害賠償之種類、金額各為何?應逐一詳述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被告三人之最新戶籍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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