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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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646號聲請人 江筌竹 相對人蘭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慶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7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17,33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