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9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三○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二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註││號│││││││├─┼─────────┼────────┼─────────┼───────────┼────────┼────────────┤│1│元昇系統家具有限公│彰化銀行信義分行│叁萬肆仟 陸佰 陸拾捌│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0000000││││司 宋友宏 ││元││││├─┼─────────┼────────┼─────────┼───────────┼────────┼────────────┤│2│元昇系統家具有限公│彰化銀行信義分行│玖萬柒仟叁佰柒拾伍│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0000000││││司宋友宏││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