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11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慶中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132
0、17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慶中明知車號000-00號營業小客車係其出資購買而靠行登記在新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為其所登記使用,竟於民國100年3月25日接獲交通部公路總局北區監理所通知繳納罰鍰裁決書後,基於誣告之犯意,未指定犯人,於100年11月18日前往本署按鈴申告,謊報其遭他人假冒其名義簽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張(北市警交大字第A02XBL680、A02XBL681號),而未指定犯人誣指不特定人涉犯偽造文書罪。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陳慶中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於101年10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本院,有101年度易字第3119號刑事卷宗所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0月1日 板檢玉 和101偵11320字第37780號函上所蓋本院收狀戳文可考。查本案繫屬本院後,被告業於101年10月13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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