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7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桂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桂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桂林所犯公共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0年度交訴字第278號、101年度訴字第1453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民國│100年7月4日│101年4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2│101年度毒偵字第││││990號│3764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交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4││實││278號│53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13日│101年10月19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交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4││決││278號│53號││├────┼────────┼────────┤││確定日期│101年4月10日│101年11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