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7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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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673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謝文祥 債務人 張子揚
張國榮
黃佩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參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5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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