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游苙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民國104年6月17日下午4時30分攜帶附件所示資料至本院宜蘭簡易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並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靜怡附件:
一、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嗣後毀諾,聲請人應提出斯時債務協商之資料、最大債權銀行為何,並詳述毀諾前之履行情形及毀諾之原因,若有相關資料或證明文件亦應提出到院供核。
二、聲請人應提出本人、配偶及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前1年內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
三、聲請人 陳明 需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惟依聲請人提供之戶籍資料所示,聲請人與配偶 林忠賢 之婚姻關係仍存續中,聲請人應說明配偶每月之收入金額、可負擔3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之金額、每月可分擔生活支出費用之數額,若有證明亦應提出。
四、聲請人目前每月個人生活必要費用之明細表(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各類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國保、農保、漁保、公保、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房租等)及其計算標準,聲請人應盡可能提出最近3個月完整證明文件或單據按月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五、聲請人陳明自101年1月1日起受雇於飛碟漢堡店擔任煎檯手,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所示,聲請人自103年7月7日起至103年12月30日止係受雇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應陳明於該期間擔任之工作內容、實際薪資數額,並提出薪資存摺影本或提出實際收入證明(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外,如尚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請列表說明,並提出計算方法。
六、聲請人已提出於受雇於飛碟漢堡店之在職證明,聲請人應陳明是否尚有其他兼職收入,若有,並應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
七、聲請人、配偶及3名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聲請人請列表說明以本人、配偶、受扶養人 林亞姿 、 林育藜 、 林育嵩 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
九、聲請人應提出配偶及3名未成年子女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十、聲請人及配偶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及子女歷年全部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
十一、聲請人最近2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更生前2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之證明文件,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現有收入每月約20,000元,每月支出約18,400元,每月可處分財產約1,600元,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如有收入不固定時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及相關證明資料(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