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01號聲請人 吳愛 相對人 郭天揚 相對人 郭君彥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案外人 郭順水 於民國(下同)86年1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 郭寶燕 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2,42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7年1月29日,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約定之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86年6月23日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所有權人郭順水將○○○區○○段59、382、387地號於102年10月9日因贈與關係移轉予相對人郭天揚所有,亦經登記在案,○○○區○○段○○○○號於87年6月20日將其應有部分四分之三(即本件抵押權設定範圍)贈與其配偶 郭歐月桃 ,然郭歐月桃於102年2月5日死亡,該部分應有部分由其子 郭志誠 繼承,惟郭順水前於84年7月13日將該地之應有部分四分之一贈與並轉讓予郭志誠,又郭志誠於102年9月26日將其所有權全部贈與予並移轉相對人郭天揚、郭君彥,其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並由相對人郭天揚、郭君彥,全部承受該地之抵押權設定,亦經登記在案,又因無特別約定其應有部分各應負擔抵押權範圍,是各應負擔二分之一○○○區○○段○○○○號於87年6月23日將其持有之千分之九九四(即本件抵押權設定範圍)贈與其配偶郭歐月桃,然郭歐月桃於民國102年2月5日死亡,該部分應有部分由其子郭志誠繼承,惟郭順水前於84年7月13日將該地之應有部分千分之六贈與並移轉予郭志誠,又郭志誠於10
2年9月26日將其所有權全部贈與並移轉予相對人郭天揚、郭君彥,其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並由相對人郭天揚、郭君彥,全部承受該地之抵押權設定,亦經登記在案,又因無特別約定其應有部分各應負擔抵押權範圍,是各應負擔二分之一亦經登記在案,又因無特別約定其應有部分各應負擔抵押權範圍,是各應負擔二分之一。詎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郭寶燕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本票影本各1件、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5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20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設定抵押權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高雄│ 梓官 │梓平│59│建│229.44│0000000分之83872│郭天揚│├──┼──┼──┼──┼───┼─┼────┼─────────┼─────────┤│002│高雄│梓官│梓平│382│建│38.06│0000000分之83872│郭天揚│├──┼──┼──┼──┼───┼─┼────┼─────────┼─────────┤│003│高雄│梓官│梓平│387│建│364.61│0000000分之83872│郭天揚│├──┼──┼──┼──┼───┼─┼────┼─────────┼─────────┤│004│高雄│梓官│梓平│394│建│4.52│4分之3│郭天揚、郭君彥││││││││││(各負擔二分之一)│││││││││││├──┼──┼──┼──┼───┼─┼────┼─────────┼─────────┤│005│高雄│梓官│梓平│395│建│173.32│1000分之994│郭天揚、郭君彥││││││││││(各負擔二分之一)│└──┴──┴──┴──┴───┴─┴────┴─────────┴─────────┘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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