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停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停字第2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苗栗縣新有機農產運銷合作社代表人 徐玄飛 (理事主席)送達代收人 李承謨
劉瑋育 上列聲請人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聲請停止執行,經核本件聲請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附表:
┌──┬───────────────────────┐│項次│聲請不合程式之情形│├──┼───────────────────────┤│1│未繳納聲請停止執行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2│未記載相對人(聲請狀誤載為被告,應併予更正)苗│││栗縣政府之所在地及其代表人 徐耀昌 之住所:「苗栗│││縣苗栗市○○路○號」。│├──┼───────────────────────┤│3│聲請停止執行之標的錯誤:聲請狀聲請事項欄所載「│││衛生福利部104年1月30日衛部法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並未使聲請人負擔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停止上開原決定之執行於聲請人顯無實益,應更正│││為原處分即「苗栗縣政府103年11月10日府衛食字第│││0000000000號行政裁處書」,並附具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