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8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8號上訴人合元興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郁程 被上訴人交通○○○區○道○○○路局南區工程處代表人 林炳松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103年度訴字第9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6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張季芬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謝廉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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