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608號債權人 莊建偉 代理人 柯錦慧 上列債權人莊建偉因與債務人 陳綜 瞬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莊建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附表編號2之金額及支票號碼為何?
二、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二十依據為何?(若主張民法之消費借貸關係,雙方若未約定利率,則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若主張依票據關係請求,則須釋明狀附本票有無經提示,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到期日,且利率若未經載明於票面,依票據法之規定,法定利率為週年百分之六)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