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5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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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О二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三二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五號),本院認為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並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壹、貳及附表參編號壹至肆所示物品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被告甲○○曾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日執行完畢,另曾於八十八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五二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竟不知悔改,又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八年十月二日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起至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止,連續在花蓮縣境內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為警分別於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一時五十分許,在花蓮縣○○鄉○○村○○○○○道路旁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又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十一時十五分許,在同鄉崇德村崇德一一七號前查獲,並扣得附表二所示物品,復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六時四十五分許○○○鄉○○路○○號旁空屋查獲,並扣得附表三所示物品。嗣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三七號裁定將甲○○送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移請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被告經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確認有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花蓮縣衛生局尿液檢驗成績書三份、慈濟醫院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一份足參,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安非他命殘渣袋三個,內均檢驗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附表二所示白色粉末,經檢驗出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重量則如附表二所示,附表三編號一所示白色粉末,經檢驗出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重量則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另附表三編號二所示殘渣袋一個,經檢出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三份在卷可稽,復有附表所示扣案物品足憑。而被告於查獲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經醫師研判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此有台灣花蓮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花所總字第九五九號之證明書一份在卷可憑,此外,復有花蓮地檢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五二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三十七號刑事裁定各一份可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被告於五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已不適用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而應依法論科。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先後多次施用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非法持有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非法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查:被告有前開事實欄所述論罪科刑情形,此有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並遞加重之。爰審酌被告已有前科,素行不佳,經前觀察勒戒而不起訴處分後,仍不知悔改而為本次犯行,顯見其並未徹底根絕施用毒品之惡習,再考量其施用毒品期間、所生危害,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扣案附表一、二及附表三編號一至四之物品,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均應依法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附表三編號五之打火機並非違禁物,亦不能證明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但合於醫藥或研究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前項合於醫藥或研究用毒品或器具之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附表一:
編號
一安非他命殘渣袋三個
二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附表二:
安非他命一瓶(毛重十九點一二公克,淨重二點六二公克,取零點二公克化驗,餘二點四二公克)附表三:
編號
一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零點六三公克,淨重零點二八公克,取零點一五公克化驗,餘
零點一三公克)
二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個
三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
四吸食玻璃球一個
五打火機三十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