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5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一0二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李家慧法官劉煌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