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65號原告隆成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捌佰玖拾叁萬陸仟零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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