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751號原告 王永波 被告 王逢嘉
王逢國 王文傑 王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1,393元【依第一審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371,393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土地面積
560.17應有部分255/1000=371,393元)為計算,見本院卷第
13、6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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